防企網訊: 從5月開始,東莞開啟倒水模式,時不時我們就能欣賞到窗外的“無敵海景”。不過,也有一些倒霉的業主,家中就有涓涓細流……房屋漏水是誰的責任?不要直接回答是老天爺哦,律師告訴我們,只要你的房屋距離交樓時間5年以內,開發商就有維修的責任。即便超過了保修期,如果能證明開發商在設計方面存在缺陷或者物管沒有盡到維護的義務,也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手持購房合同維權成功
桂小姐家住萬江區的一個樓盤,進入5月份后連日暴雨,一天,桂小姐發現臥室的墻體有些脫皮,抬頭一看發現上方有墻體滲水,形成了一條條水漬。
發現滲水后,桂小姐便去找管理處,要求維修。管理處派人檢查后認為原因是桂小姐樓上的外墻滲水,管理處當時登記了情況,但未明確表示是否會維修,并稱維修的話需要動用維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
桂小姐覺得動用維修基金的可能性很小,便找到購房合同,發現房屋防水部分的保修期是5年,而其所購買的商品房仍在5年保修期內。因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屬于同一個集團公司,桂小姐再次到管理處,據此要求管理處替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較終,管理處派人在外墻外又做了一遍防水,并將室內脫皮的部分進行了粉刷。
律師點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5年內外墻發生滲水,開發商該承擔責任。桂小姐的理解很正確,維權時應該據理力爭。
家中變成水簾洞物業拒擔責
無獨有偶,東城的鄧先生家在這場暴雨中也未能幸免。鄧先生住東城某小區的一套頂層復式里,這套房是在2009年收樓的,不過鄧先生兩年后才搬進來住。
5月7日,東莞暴雨傾盆,當日早上6點多,鄧先生的母親起了個大早,發現她所住的復式二樓的一個房間里浸滿了水,連拖鞋都漂浮在水面上,水深達好幾厘米。
就當鄧先生處理房間里的積水時,雨水又滲透到樓頂天花板里,并且通過天花板上的射燈孔,不斷地往下漏水。家人趕緊用臉盆、水桶放在下面接水。
“整個客廳都成了‘水簾洞’?!编囅壬Q,事后他找裝修公司估價,維修至少要13萬元。鄧先生認為,造成天花漏水的原因主要是天溝有堵塞物,積水排不下去。但是物管負責人徐先生則否認了這一說法,他聲稱物管每年都會派人去清理天溝。這次鄧先生家漏雨,主要還是因為雨下得太急的緣故。
那么,究竟誰應該來承擔著13萬元的維修費呢,徐先生說,他們小區已經交樓6年多,早已過了5年的保修期,所以鄧先生家的此次損失,物管并沒有賠償的義務。
律師點評:從物業公司檢查結果來看,發生滲水的原因是天溝排水不及時,沒有堵塞,樓頂有裂縫。如果天溝沒有堵塞,因為設計缺陷導致排水不及時,雖然過了保修期,開發商應該承擔責任。但屋頂有裂縫,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維護,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若天溝設計沒有缺陷,積水系因垃圾堵塞所致,則這部分責任該物業公司承擔。在這個過程中,也需要鑒定鄧先生的房屋裝修或使用過程中是否有過錯,判定鄧先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